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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某1与胡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643号原告:胡某1,男,194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李言修,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2,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1与被告胡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1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锐审 判 员  夏怀兵人民陪审员  钱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