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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孟来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来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32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来全,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萧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4月20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8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法定代理人孟某,女,199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在校学生,住址同上,系孟来全之女。指定辩护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汪晓阳,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来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崇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来全及其法定代理人孟某、辩护人王孝伙、汪晓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7日晚,在萧县龙城镇桂花苑小区西侧龙山路(东环路)路面上,被告人孟来全持扳手、老虎钳对其前妻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鉴定,被告人孟来全患“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行为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被告人孟来全在2017年6月17日实施涉案行为时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孟来全于2017年6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龙城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孟来全的供述,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光盘制作说明,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鉴定意见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萧)公(司)鉴(损伤)字(2017)6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皖淮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户加磊、杨某、高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来全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孟来全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孟来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孟来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又系初犯,当庭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孟来全从宽处罚。当庭出示王某的问话笔录一份。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孟来全到其前妻王某住处,约凌晨1时许,王某骑电动三轮车送被告人孟来全回家行驶至萧县龙城镇桂花苑小区西侧龙山路(东环路)路上,被告人孟来全对王某进行殴打,后又持三轮车内的扳手、老虎钳殴打王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王某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孟来全患“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行为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在2017年6月17日实施涉案行为时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孟来全于2017年6月26日被萧县公安局龙城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孟来全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孟来全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案发经过及2017年6月26日萧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萧县龙城镇西关五金仓库附近将被告人孟来全抓获。(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孟来全1975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三)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孟来全无前科。(四)光盘制作说明证明,现场目击证人杨某向出警人员提供了现场视听资料一份。(五)问话笔录证明,被害人王某对孟来全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孟来全从轻处罚。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及现场血迹旁的钳子、路面上带血的扳手、红色电动三轮车的情况。三、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明,光盘内容显示被告人孟来全在路上按着一穿着白色裤子的女子,击打女子头部。四、鉴定意见(一)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萧)公(司)鉴(损伤)字(2017)6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王某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二)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皖淮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1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孟来全患“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行为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被鉴定人在2017年6月17日实施涉案行为时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五、证人证言(一)户加磊证明,2017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他开车路过东环路金玉兰亭小区西边,发现一个男子按着一个穿白色裤子的女子在打,那个女子睡在东边的路面上,男子蹲在她跟前,拿着一个东西对着女子头上砸,边砸边咋呼,没听到女子说啥,当时他咋呼:弄啥的?又拿手机录像,那个男子瞅了他一眼又继续砸那个女子的头,过了大约半分钟,男子就起身向南走的,他下车看到那个女子头脸都是血,他打了“120”、让同伴打了“110”,后城郊派出所的出警人员和“110”的救护人员到了。那个男子有四十多岁,身高大约有1.75米,穿黑色的衣服,短头发。他没有看清那个男子用什么东西打的那个女的头,在女子跟前看见地上有一把钳子。(二)杨某证明,2017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他开车从淮北回来,经过金玉兰亭小区西边的时候,看到一个男子正在追打一个女子,当时使用拳头打的,旁边没有一个人,路中间停着一辆红色带棚的电动三轮车,他当时就想到是不是抢劫的,他把车停下来咋呼一声:弄啥的?那个男子就停下来了,那个女子跑到他的车跟前拉他的胳膊说:你救救我,他见那个女子鼻子和嘴已经流血了,这时那个男子从那辆三轮车里拿下来一把钳子和一把扳手朝他们过来,到跟前就用扳手砸那个女子的头,他在中间拦着那个男子,男子说:你不要问,这是我的家务事,当时想拖延男子他就说:你打死她也得处理你,男子说:我该蹲就蹲,我有精神病,说话拖延有20分钟,期间那个男子用扳手、钳子砸那个女子,女子躲在他后边,他的手也被那个男子用扳手砸了一下,后扳手脱手,那个男子又拿着钳子,他的衣服也被他们撕烂了,沾了很多血,后来个出租车停下来了,司机没有下车,那个女子拽着他的胳膊围着出租车转了几圏,出租车开车跑了,那个女子当时是清醒的,还给男子说:你打我就是的,你打人家干啥?他看到那个男子已经失去理智了。当时他担心自己的安全和车上的财物,他到车里打“110”,报警时通过倒车镜他看见那个男子已经把女子打倒在地上,正在用钳子砸那个女子的头。后他就开车走,再回到现场时“120”和城郊派出所的民警也在现场,听说那个打人的男子已经跑了。那个男子有四十多岁,痩,但是很壮实。当时见女子脸上都是血,穿着白裤子,黑褂子。他们打的时候就在那一片撵着打,后来那个女子被打倒在路面东侧。(三)高某证明,他是孟来全的姑父,2017年6月17日下午孟来全打电话让他去房庄村南头,他在房庄村南头见到孟来全,孟来全交给他一个黑色的手提包,他打开看包里有点零钱,还有一个腰带,孟来全说包搁他那。孟来全见他时手里还拎着一个塑料袋子,里面有药。孟来全的精神病是先天的,从小就不正常,孟来全的前妻小名叫小梅,不在他村住。孟来全在昨天晚上九点和凌晨二点、四点给他打过电话,具体说啥记不清了,没说啥特殊的事。六、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7年6月16日夜里十一时许,她住梅林小区租的房子,当时她的电动车在楼下充电,她下楼准备去看一下,开门后就发现孟来全正好就站在对过人家门口,她开门孟来全就转过来和她面对面,然后孟来全就挤进她家里,说了一会话,她就催着让孟来全回家,催了很多遍孟来全才愿意走,她就骑着电动三轮车送孟来全回家,送到萧县南边加气站东,因为修路就过不去了,她让孟来全自己走,孟来全不愿意下车,后孟来全又要她把其送到城里去,她又拉着孟来全原路返回,到了东环路桂花苑小区北边时,孟来全就在后面对着她的头打了一下,当时她被打的快晕倒了,她不知道怎么从车上下来的,这时有一个车路过,她就抓着驾驶员的胳膊让人家赶紧救救她,驾驶员和孟来全说的啥话她都听不见,只想着让人救救她,后来的事情她都不知道了。到徐州医院过了五六天醒过来,又过了有十多天她才逐渐回忆出来她被打的事情。在孟来全打她之前他们没有争吵,她的电动车里有扳手、老虎钳。她与孟来全是2014年4月份离得婚,离过婚后孟来全还打过她好几次。孟来全十多岁时就有精神病,好像是躁狂症,接受过治疗。七、被告人孟来全的供述,他和王某大概两三年前就离婚了,平时他一个人在太庙的家里住,王某住在萧县梅林小区,有时王某还上他那儿去,送点东西什么的,也帮他干农活。他打伤王某那天是他自己到梅林小区去找的王某,在王某家他们说了有一二十分钟的话,王某就一直催他走,后王某开着三轮车从梅林小区把他送到萧县南关加气站,路上他反复的说王某的事,王某要么不理他,要么就不承认,说他想多了,王某让他下去,他没有愿意下,王某又开着车把他从加气站拉回到东环路桂花苑小区附近,他就非常气愤,他在车里薅着王某的头发,用手呼她的头,王某挣脱下车,他追着打她,当时用拳头打的,这时候过来一辆车,车上男子咋呼说是抢劫的,王某就跑到男子跟前让人家救他,他就从王某的三轮车工具箱里拿了一个活口扳手和一个老虎钳,来到王某跟前去砸她,王某就躲在这个男子后面,他就给这个男子说:这是他的家务事,你不要问,这个男子和他说了几句话,他也记不清了,他用扳手砸打王某时不知道打没打着这个人,男子在中间拉了一会后就走了。刚开始他用扳手砸的王某,后来扳手被他打掉了,男子走后他把王某打倒在地上了,接着他用老虎钳对着王某的头面部一直砸,开始王某还说别打了、别打了,后来王某被打的不说话了,他就不打了。他从车座子上拿着王某的包往南去,后走到了铁路沿着铁路往南走,当天凌晨也没有回家,一直在县城周边转悠。他事前去过王某住的小区几回,发现王某的电动车了,后他就在楼下守着给王某打电话,见王某下来骑电动车,他就确定王某是住在这小区的,他发现王某从楼上拉电线下来给电动车充电,就知道王某住房的位置,在出事那天他就直接到楼上找的王某。他与王某虽然离婚但是还联系着,王某就不应该再找别的男人,他想不通。当时伤害王某就是非常气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来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来全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来全构成坦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当庭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来全持械伤害他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来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来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孝丽人民陪审员  张学光人民陪审员  王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