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执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江红与被执行人田建华、朱欣萍、温县争艺鞋材有限公司、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红,田建华,朱欣萍,温县争艺鞋材有限公司,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1367号申请执行人朱江红,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祥云镇大玉兰村青峰路**号附*号。身份证号:4108251969********。被执行人田建华,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堡镇军地滩村致富街*排**号。身份证号:4108251975********。被执行人朱欣萍,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田建华妻子,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8251974********。被执行人温县争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后岗段。组织机构代码:052299972。法定代表人:田建华,经理。被执行人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后岗段,组织机构代码:694877703。法定代表人:柴应军,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江红与被执行人田建华、朱欣萍、温县争艺鞋材有限公司、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了(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建华、朱欣萍、温县争艺鞋材有限公司、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田建华、朱欣萍、温县争艺鞋材有限公司、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院(2015)温民二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田建华、朱欣萍偿还朱江红8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60元。二、温县争艺鞋材有限公司、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华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