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左守正与葛占法、李建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守正,葛占法,李建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2315号原告:左守正,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韩晓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占法(葛占坤),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建党,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左守正诉被告葛占法(葛占坤)、李建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晓蕾,被告葛占法(葛占坤)、李建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转让费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10月份开始租赁孟瑞利位于户部寨镇户部寨集十字街南边路东的一套底上两层的临街门市房,用于经营KTV,取名丘比特KTV.为经营需要,经出租人同意,原告出资近40万元在KTV内装修、装饰并购买电视、音响等设备。2015年春节前后,被告葛占法(葛占坤)以其与李建党合伙经营KTV为由,口头向原告承诺以12万元价款支付转让费受让原告所经营的丘比特KTV,之后被告葛占法(葛占坤)却在未向原告支付转让费的情况下,擅自将KTV以低价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价款占为己有。因被告未能信守承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共同辩称,原告左守正一开始向葛占法(葛占坤)借了2万元,并写了借款合同,以KTV作抵押,将营业执照交给葛占法(葛占坤),承诺两个月还钱,若还不上钱,就将丘比特KTV交给葛占法(葛占坤)。到期原告没有按时还款,原告又说钱还不上了,KTV咱们一起经营吧,后来葛占法(葛占坤)给了原告4万元,一共给原告6万元左右,说共同经营KTV,有葛占法(葛占坤)、李建党、铁殿帅、李长伟、左守正。原告占四分之一股,我们四个人占四分之三股。共同经营期间,由于原告不见踪影,原告没有经过我们四个人允许就将KTV转让给别人了,我们及时要回了TKV.之后KTV房租是2万元。剩余10万元我们分成4股,我们四个人出了三股给原告7.5万元,后来又给了原告2.5万元,原告同意将KTV转让给我们,营业执照写成李建党的名字,后来我们就转让给别人了。由于左守正的个人债务问题,经常有人去向左守正要账,被人锁门,造成营业亏损,左守正应当赔偿我们的损失。不同意再支付左守正钱,如果判决我们支付给左守正转让费,我们就起诉他借款。原告提供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的资格。二、2016年5月11日,濮阳县户部寨派出所对孟瑞利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原告于2014年10月份开始自房东孟瑞利处承租涉案房屋用于经营丘比特KTV,租期三年,到2017年10月份租期届满,经房东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原告具有对外转让的主体资格和权限。2、涉案房屋已被葛占法(葛占坤)对外转让给了他人经营。3、房东实际收取了案外人房租,从事实上对转租、转让行为予以认可。三、2016年7月25日,柳屯法庭对被告葛占法(葛占坤)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1、被告曾口头承诺以12万元价格受让原告所经营的丘比特KTV。2、被告将丘比特KTV改名为鑫乐迪KTV,并又以7万元价款转让给名叫“豪”的案外人。四、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一份。证明2016年1月12日,被告在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户部寨工商所办理了名叫“濮阳县户部寨鑫乐迪音乐会所”的设立,后又于2016年4月6日办理了注销登记,经营者姓名显示登记为“李建党”。五、2016年7月2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柳屯法庭对谷起浩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16年4月11日,被告李建党又将鑫乐迪KTV改名为芒果音乐会所,接店后给房东交了半年的房租,与房东孟瑞利的询问笔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谷起浩从李建党处接受门市得到房东的认可,从而进一步证实原、被告的转租、转让行为在事实上得到了房东的默认,转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其口头承诺的12万元价款支付对价。被告葛占法(葛占坤)质证意见:对证1无异议;证2是由我们付了一年房租;证3真实性有异议,笔录与事实不符;证4真实性无法确定;对证5真实性有异议,实际支付4.8万元。李建党质证意见:证1、2、3、4同葛占法(葛占坤)的意见。对证5真实性有异议,是商量了7万元,但是只给了4.8万元,我接了4.8万元后给了葛占法(葛占坤)。被告提供证据:1、2015年12月31日转让合同,证明转让合同上写明转让给葛占法(葛占坤)和李建党转让费是12万元,已经预付给左守正28000元;2、2015年9月21日借款合同,证明左守正借葛占法(葛占坤)2万元,李张伟、郭猷涛做担保;3、2016年3月15日借款合同,证明左守正借葛占法(葛占坤)52000元。以上证明已经支付给左守正10万元整。12万元转让费用里有10万元是转让费,有2万元是房租。所以不同意再支付左守正钱了。原告质证意见:对2016年3月16日5.2万元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出借人一栏为空白,借款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对转让合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该转让合同恰恰可以证明原、被告对涉案门市的转让价款为12万元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是对于预付2.8万元被告并没有实际支付。对营业执照认可,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015年9月21日借款合同,左守正借款2万元,李张伟、郭猷涛做了担保,约定顶了转让款,后来又给了18000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同意从12万元转让费中扣除38000元,要求二被告支付8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左守正租赁孟瑞利房屋经营KTV,2015年12月31日,原告左守正与被告葛占法(葛占坤)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金额12万元,付款方式约定先预付28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协商合理日期支付,具体金额由左守正出具的收据的为准。二被告系合伙关系,2016年4月22日,二被告又将该KTV转让给他人,房东孟瑞利收取了新的承租人半年的房租。原告认可借被告葛占法(葛占坤)的2万元顶转让费,后又收取18000元的转让费,变更诉求为82000元。被告称:已经按照转让合同预付28000元,原告借被告72000元,另外2万元是房租,以上共计12万元,不再欠原告转让费,不同意再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转让KTV房屋,被告又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房东孟瑞利收取了新承租人的房租,视为房东孟瑞利对房屋转让无异议,对于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本院依法认定合法有效。二被告系合伙关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被告已经接收原告转让的KTV,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转让费12万元。对于转让合同中约定的28000元,原告不认可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的具体金额由左守正出具的收据为准,由于被告未提供左守正出具的收据,对被告主张已经支付给原告28000元预付款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认可被告支付38000元,其中有左守正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告葛占法(葛占坤)借款2万元顶转让费,另收取了被告18000元,要求被告偿付下余转让费8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供借款合同主张原告向其借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合并审理。被告称转让费12万元中有2万元是房租,因与转让合同不一致,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占法(葛占坤)、李建党共同偿还原告8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葛占法(葛占坤)、李建党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泠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阳芳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