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恢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天明申请执行张团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明,张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宋天明,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张团结,男,生于1970年11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执行宋天明申请执行张团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天明自愿申请撤销对(2012)牟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恢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