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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恢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天明申请执行张团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明,张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宋天明,男生于1967年4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张团结,男,生于1970年11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执行宋天明申请执行张团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天明自愿申请撤销对(2012)牟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恢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