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海成与邓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成,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成被执行人:邓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成与被执行人邓艳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821执字恢第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浩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