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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海成与邓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成,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1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成被执行人:邓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成与被执行人邓艳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821执字恢第3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浩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