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曾照顶与丁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照顶,丁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异26号案外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曾照顶,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被执行人丁振,男,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曾照顶与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理终结后,案外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裁定,撤销本院(2016)豫0402执异4号异议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案外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2012年实际施工人丁振以异议人名义与平顶山新亚威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美景花园项目主体施工合同,本项目虽然主体施工已经结束,但本工程至今还有许多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完毕,有许多工程款外欠款没有结算清楚。异议人不能确定在本项目中的实际施工人丁振最终所得,更不存在丁振在异议人处有到期债权。案外人提交证据三份:李伟诉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条及(2016)豫0402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案外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一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曾照顶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调查丁振挂靠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为平顶山市信亚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亚威公司)承建平顶山市西市场三矿对面美景花园主体项目。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国基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丁振挂靠国基公司为信亚威公司承建平顶山市西市场三矿对面美景花园主体项目的工程款,国基公司签收后并未提出异议。后因国基公司起诉信亚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高院判决平顶山市信亚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11055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该判决生效后国基公司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国基公司发出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国基公司签收(执行款到后,公司扣除应扣费用后,待核对款项后再汇转李超)。十五如内国基公司并未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丁振挂靠国基公司为信亚威公司承建平顶山市西市场三矿对面美景花园主体项目工程,由于信亚威公司拖欠工程,国基公司提起诉讼,经高院判决生效后国基公司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至今国基公司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仍有170万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待该款到位后仍够国基公司扣除相关费用。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国基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基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国基公司发出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十五日内国基公司仍未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吴 红审判员 原庆丰审判员 宣化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