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明顺与吴波、周秀发、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明顺,吴波,周发秀,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彭明顺,男,1970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住大姚县三台乡。被执行人吴波,男,1966年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原籍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木卓乡银屏村委会麻湾村民小组**号,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周发秀,女,196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籍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木卓乡银屏村委会麻湾村民小组**号,现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咪依噜大道核桃文化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经理。关于彭明顺申请执行吴波、周发秀、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彭明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吴波、周发秀、云南大姚彩云边核桃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案件其资产已被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执4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韩 强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