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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刘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特27号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被申请人刘某2,男,汉族,1940年。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刘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