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刘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特27号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被申请人刘某2,男,汉族,1940年。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刘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