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王飞,局长。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殷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名下银行存款6637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