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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公安村、叶岭村、九如村(即新塘镇新新公路金地荔湖城)。负责人:张明。委托代理人:柴森、余玉芬,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亮,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三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及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亮有两处房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荔湖城水立坊一街4号404房、405房,但由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只有人民币12827.73元与被执行人的房产价值差别较大,目前暂不适宜处置该房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派员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亮有两处房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荔湖城水立坊一街4号404房、405房,但由于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只有人民币12827.73元与被执行人的房产价值差别较大,目前暂不适宜处置该房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18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润新助理执行员  朱冠华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腾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