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张川与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川,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775号原告:张川,男,汉族,1986年10月21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滕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国军,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川诉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川的委托代理人滕振明与被告松原市立而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丽水花园小区59栋:F810室、面积46.48㎡,原告交纳了购房款171970元,被告将装修钥匙交给原告。2016年9月原告办理入住时发现,被告已将该房数卖,被告交付的钥匙已经无法打开房门,房屋客观上已经无法交付。故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给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被告辩称:被告与荆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施工中被告为荆梅开具100多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张川没有交付房款,不属于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张川购买荆梅的房屋。实际开发人李迎春涉嫌犯罪,原告有乘人之危欺诈之嫌。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荆梅的丈夫王海涛系被告开发楼房的建筑商。2015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1月20日被告为原告开具了房款的收据。涉案房屋已经为建行办理了借款抵押,同时双方认可该房涉嫌一房多卖。另查明:涉案楼房的实际开发人李迎春因开发和销售楼房等事宜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事实,原、被告陈述、买卖合同、收据、通知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涉案楼房的实际开发人李迎春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李迎春涉嫌的犯罪可能涉及本案,故本案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59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尹秀娟人民陪审员 高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一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