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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庞德君、刘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德君,刘朋,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庞德君,男,1959年生,汉族,住沧县。被申请执行人:刘朋,男,1987年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执行人:刘静,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依据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沧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德君与被执行人刘朋、刘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玉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