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神木县西沟乡蛇疙瘩村办煤矿与神木县东风金属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西沟乡蛇疙瘩村办煤矿,神木县东风金属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78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西沟乡蛇疙瘩村办煤矿。住所地:神木县西沟乡蛇疙瘩村。负责人赵治甫,男,系该矿矿长。被执行人神木县东风金属镁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锦界工业园区。负责人张向东,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72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神木县西沟乡蛇疙瘩村办煤矿申请执行神木县东风金属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神木县东风金属镁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神木县西沟乡蛇疙瘩村办煤矿煤款293.3170万元级迟延履行利息;二、案件受理费30270元及申请执行费32030元由被执行人神木县东风金属镁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5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