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熊某与龚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熊某,男,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被执行人龚某某,男,住沅江市泗湖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某某的银行存款143862元(执行标的140549元、案件受理费1305元、执行费2008元、迟延履行利息依法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伏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曹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