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1009、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黎思妍、吴灼华与深圳跨联商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思妍,吴灼华,深圳跨联商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009、2320号申请执行人:黎思妍,女,1991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吴灼华,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被执行人:深圳跨联商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与创业路交汇处南园枫叶大厦23层H号。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1721号调解书、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17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一、深圳跨联商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前一次性向黎思妍支付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4985元;二、深圳跨联商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吴灼华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5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241.3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2017年3月7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985元、14241.38元,执行费50元、114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1009、23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邓春竹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森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