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谭小山与王海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山,王海东,王占宝,王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759号申请执行人谭小山,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王海东,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王占宝,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王占福,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谭小山与被执行人王海东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原民初字第3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小山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全部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信息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王海东、王占宝、王占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虽经本院多次执行,但均因被执行人外出无法查找且财产无法处置,致使该案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