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朝东与被执行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东,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刘朝东,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地址珙县珙泉镇下坝村。法定代表人:陈敬春,总经理。申请人刘朝东与被执行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珙县人民法院珙劳人仲案(2016)24号裁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