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葆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葆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104号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西路御海新苑二期5号楼101,组织机构代码192187972。法定代表人成友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琼,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葆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中路交界东南荣超经贸中心1306,组织机构代码733076627。法定代表人林大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王秀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尾款3427.05元;2.被告支付利息135元(以3427.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2月1日暂计至2015年11月9日,后续利息计至实际付款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27日签订一份《嘉葆润金座防火窗制安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的嘉葆润金座防火窗工程委托原告生产制作和安装施工,合同价款为70050.68元。付款方式为:1.双方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可备料生产,待原告全部货物运到现场支付工程款16523.63元;2.产品全部到货安装完毕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35000元:3.产品调试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15100元;4.两年免费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工程尾款(即保修款)3427.0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该工程于2013年1月31日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合同下属于原告的义务全部履行,实际完成加工总价为70050.68元。截止至今,被告仅支付66623.63元,双方约定的该工程两年保修期已经届满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保修金即总工程款的5%为3427.05元。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拒付。被告辩称,防火窗工程通过验收,被告自行通过采取砌砖、封堵的方式通过整体的验收。原告要求的工程款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基本属实,有原告提交的《嘉葆润金座防火窗制安协议》、消防验收查询单、售后服务维修单、(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74号、(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522号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嘉葆润金座防火窗制安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两年保修期满后,被告应无息支付工程尾款3427.05元。现原告已依约完成防火窗的制作与安装,工程于2013车1月31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保修期从消防验收合格次日开始起算,至2015年1月31日两年保修期已经届满,被告未按约支付尾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及相应利息损失。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合同对保修期的起算没有明确约定,但(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74号判决已经查明被告对原告确认的保修期起算日(2013年2月1日)没有异议。因本案与该案确定的是同一案件事实,故本院采纳被告的主张。另外,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承揽的涉案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嘉葆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保修款3427.05元;二、被告深圳市嘉葆润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东风安防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3427.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2月1日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曹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