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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孙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5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97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97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王有干,男,1973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张梅,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有干、张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未查到被申请人王某、王有干、张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无标的可供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55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