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牡法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与孟祥巍、谷友芹、刘乐弥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孟祥巍,谷友芹,刘乐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牡法执字第121-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通江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13051274-1。负责人刘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孟祥巍,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7802060061,女,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雪源街64号经济局家属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谷友芹,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4908110027,女,194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河西路财政局家属楼南楼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刘乐弥,公民身份号码231002200107130028,女,200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丹州社区居委会迎宾路人力资源开发局189号。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与孟祥巍、谷友芹、刘乐弥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丽缘小区的抵押物宁安房预宁安市字第002057号、002058号、002059号、002109号、YH1205210004号房产进行了三次拍卖,拍卖流拍后发出变卖公告,变卖期间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买受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接收房产抵债。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4)牡法执字第12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丽缘小区的抵押物宁安房预宁安市字第002057号、002058号、002059号、002109号、YH1205210004号房产的查封。二、终结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牡法执字第1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宁安支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静涛审判员 孙钦刚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