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廖瑞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廖瑞宏,潘沛勤,潘启江,虞广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兴钟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钟运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廖瑞宏,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潘沛勤,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潘启江,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被执行人虞广任,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瑞宏、潘沛勤、潘启江、虞广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廖瑞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8月30日止的利息为8692.17元,从2016年8月3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潘沛勤、潘启江、虞广任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廖瑞宏、潘沛勤、潘启江、虞广任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时履行。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以及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奉仰勇代理审判员  胡景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