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顾东贺、阜阳市交通安全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东贺,阜阳市交通安全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166号申请执行人:顾东贺,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孙凤敏,女,1966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阜阳市交通安全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颍河西路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东贺、孙凤敏与被执行人阜阳市交通安全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查封了阜阳市交通安全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货车一辆,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263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