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呼延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延强,张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呼延强,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延安解放剧院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号院*单元***室。被执行人张小霞,女,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陵园路*号院单身宿舍**号。申请执行人呼延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民终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霞给付申请执行人呼延强192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2150元及执行费;2017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呼延强与被执行人张小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张小霞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呼延强425000元,剩余1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案诉讼费2150元(已付)及执行费由张小霞承担。后张小霞将42500元缴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呼延强予以领取。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543号案件的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