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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董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339号原告: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董某,住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