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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凤英与被执行人湖南省临澧县长乐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凤英,湖南省临澧县长乐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蒋凤英,女。被执行人湖南省临澧县长乐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小雨。本院在执行蒋凤英与湖南省临澧县长乐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人申请责令被执行人赔偿蒋凤英92790.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卫东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