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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尚世明与尚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玉明,尚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28号申请执行人尚玉明,男被执行人尚世军,男尚玉明与尚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尚世军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尚玉明借款77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尚世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尚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玉明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