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尚世明与尚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玉明,尚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28号申请执行人尚玉明,男被执行人尚世军,男尚玉明与尚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尚世军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尚玉明借款77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尚世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尚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尚玉明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