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岩罕班与高云燕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罕班,高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岩罕班,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人,住勐海县。被执行人高云燕,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岩罕班与被执行人高云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云燕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岩罕班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云燕于2017年5月29日交付执行款900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1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旺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