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行申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藤县华哥代办证照服务中心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藤县华哥代办证照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1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藤县华哥代办证照服务中心。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江滨小区**号*楼。负责人莫钊华,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再审申请人藤县华哥代办证照中心(简称华哥代办中心)因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4行终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华哥代办中心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证照代办中心可以接受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的委托,协助申请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登记户口是不允许非正式民警登记户口的,因此不存在户籍登记(机关)的代办人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华哥代办中心不属于户籍登记(机关)的代办人,不认可华哥代办中心有权接受委托是错误的。应依法认定华哥代办中心是申报户口的申请人刘景进委托的代理人。2、本次起诉有刘景进的申请书、补报出生入户的申请表、刘景进承诺书、委托书等证据,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条件。3、户籍登记机关应该尊重申请人的委托,其利用职权强行剥夺委托,侵犯了申报户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哥代办中心主张其与刘景进之间是委托关系,其是代办人,藤县公安局否认其的代办资格是错误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看,华哥代办中心并不是该条例规定的代办人,也不是户籍登记行为的相对人,华哥代办中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体资格不适格,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哥代办中心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藤县华哥代办证照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万晓敏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