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村民委员会与戴友堂、刘录娥、周忠玉、阳正东、黄聪秀、罗仁娥、戴洪友、戴松求、戴松林、戴友元、戴跃林、戴厚成以及戴深海、戴再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村民委员会,戴友堂,刘录娥,周忠玉,阳正东,黄聪秀,罗仁娥,戴洪友,戴松求,戴松林,戴友元,戴跃林,戴厚成,戴深海,戴再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民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法定代表人:戴跃进,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程亮,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友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录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忠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正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聪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仁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洪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松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松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友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跃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厚成,。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瑭,隆回县横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深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再顺,。上诉人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礼贤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戴友堂、刘录娥、周忠玉、阳正东、黄聪秀、罗仁娥、戴洪友、戴松求、戴松林、戴友元、戴跃林、戴厚成(以下简称被上诉人戴友堂等12人)以及被上诉人戴深海、戴再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戴跃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程亮,被上诉人戴友堂、周忠玉、阳正东、黄聪秀、罗仁娥、戴洪友、戴松求、戴友元、戴跃林、戴厚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瑭,被上诉人戴深海、戴再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厚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礼贤村委会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戴友堂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礼贤村委会与戴友堂等12人未发生渠道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原判认定礼贤村委会与戴友堂等12人存在渠道工程承包关系的事实以及认定礼贤村委会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实错误。渠道工程系戴深海、戴小华承包后转包给戴友堂等人,戴深海、戴再顺以个人名义向施工人戴友堂出具的28740元欠条未加盖村委会的公章,不能认定是礼贤村委会的欠款。且戴深海、戴再顺于1998年1月20日向戴友堂出具欠条,至今已有18年之久,戴友堂等人从未向村委会催收过,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戴友堂等12人及戴深海、戴再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友堂等12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28740元,利息62000元,共计907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戴友堂等12人于1997年给礼贤村委会修建木瓜山灌区礼贤支圳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礼贤村委会应支付工程款28740元,因当时村委会无钱支付,就由时任村支书戴深海、村主任戴再顺写了欠条,欠条约定1998年农历年底支付50%,下欠的按银行利率付清。18年来每年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7年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为修建高标准渠道工程,由村民推举选出12人成立渠道工程指挥部,1997年11月22日礼贤村渠道工程指挥部与时任村支书戴深海、村秘书戴小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由戴深海、戴小华承包礼贤村渠道工程。因缺乏工程施工技术条件,戴深海、戴小华退出了承包,村里开会将工程重新口头发包给原告戴友堂等人。戴友堂等人承包工程完工后,与礼贤村村委会进行了结算。因礼贤村村委会未付清全部工程款,欠款由时任村支书戴深海、村主任戴再顺于1998年1月20日向原告戴友堂等人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还欠28740元整,在98年农历年底前尽量付足50%,下欠部分按合同6个月后按银行利率付清。此后原告戴友堂等人向村委会催问过欠款,但村委会至今未付。另查明,下欠部分按合同6个月后按银行利率付清指的是自欠条出具之日起6个月(1998年7月20日)未付则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1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年以上的利率为8.01%。被告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戴跃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林春一审法院院认为,礼贤村渠道工程指挥部与时任村支书戴深海、村秘书戴小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后,因缺乏工程施工技术条件,戴深海、戴小华退出了承包,村里开会将工程重新口头发包给原告戴友堂等人,村委会与原告戴友堂等人间形成了新的承包关系。时任村支书戴深海、村主任戴再顺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代村委会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欠款是礼贤村修建渠道工程所欠,不是戴深海、戴再顺的个人欠款,故村委会的欠款理应由村委会负责偿还。村委会没有提供任何已偿还部分欠款的依据,其主张已偿还部分欠款的主张,不予采纳。至于原告戴友堂等人催问欠款的情况,有时任村支书戴深海、村主任戴再顺在欠条上签名予以认可催问的事实,且一般情况来看,原告戴友堂等人应该会催问欠款,故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按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1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5年以上的利率8.01%计算,欠款28740元算至起诉日的利息为41437元(28740元×8.01%/年×18年=41437元),故礼贤村村委会应向原告戴友堂等人偿还所欠工程款28740元及利息41437元,共计7017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村民委员会偿还所欠戴友堂、刘录娥、周忠玉、阳正东、黄聪秀、罗仁娥、戴洪友、戴松求、戴松林、戴友元、戴跃林、戴厚成的工程款28740元及利息41437元,共计70177元,此款限被告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戴友堂、刘录娥、周忠玉、阳正东、黄聪秀、罗仁娥、戴洪友、戴松求、戴松林、戴友元、戴跃林、戴厚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69元,由被告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戴深海、戴再顺提交了礼贤村委会在隆回县横板桥镇财政所的内部往来账,该内部往来账反映应付戴友堂渠道承包款82667元,并向戴友堂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戴友堂等12人对该证据予以认可,礼贤村委会认可该证据,但认为并不能证明礼贤村委会还欠工程款28740元。该证据虽然不能明确反映礼贤村委会对戴友堂等人的欠款金额,但反映了渠道工程价款为82677元以及向戴友堂支会渠道工程款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一审审理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戴深海、戴再顺向戴友堂等人出具的28740元欠条的工程工程欠款是否应由礼贤村委委支付?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戴深海、戴再顺向戴友堂等人出具28740元欠条的工程工程欠款是否应由礼贤村委委支付的问题。礼贤村委会提出礼贤村的渠道工程系戴深海、戴小华承包后转包给戴友堂等人,但礼贤村委会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礼贤村委会保存于隆回县横板桥镇财政所的内部往来账反映礼贤村委会的渠道工程承包款为82667元,而戴深海、戴再顺向戴友堂等人出具的欠条工程款总金额为82667元,与礼贤村委会的内部往来账记载的工程承包款一致,且内部往来账中记载所支付的渠道工程款是向戴友堂支付的,故礼贤村委会主张渠道工程是戴深海、戴小华承包后转包给戴友堂等人的事实不成立。礼贤村的渠道工程系戴友堂等人承包修建。戴深海、戴再顺向戴友堂等人出具的欠条虽未加盖礼贤村委会的公章,但戴深海、戴再顺当时的身份分别是村支书和村主任,并不是渠道的承包人,故戴深海、戴再顺出具渠道工程28740元欠条的行为是代表村委会与戴友堂等人进行工程结算,是行使村委会管理职责的职务行为,该28740元欠款应由礼贤村委会承担支付责任。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时任村支书戴深海、村主任戴再顺证实戴友堂每年都在催收工程欠款,且2015年12月戴深海、戴再顺均在欠条上签名予以认可欠款的事实,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礼贤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元,由隆回县横板桥镇礼贤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李盛刚审 判 员 莫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