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88王宜波与江苏银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波,江苏银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88号原告:王宜波,男,1971年8月6日生,个体户,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银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洪武大道18-1号洪武花苑10幢1005室。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宜波与被告江苏银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陈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宜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宜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宜波负担。审 判 长 沈安刚人民陪审员 王学义人民陪审员 周以成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家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