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承禹诉卢成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承禹,卢成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269号原告:金承禹,男,1944年1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卢成光,男,朝鲜族。原告金承禹诉被告卢成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金承禹以被告卢成光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承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金承禹负担。审 判 员 张 广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许春娟书 记 员 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