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华,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华,男,住重庆市铜梁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王科芬,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法定代表人:常斌,区长。上诉人张永华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委员会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铜农(渔)拆字〔2016〕1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和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铜府复决字〔2016〕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行初3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上诉人张永华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张永华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永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