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定洲与青海碱业旺尕秀煤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定洲,青海碱业旺尕秀煤矿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执48号申请执行人:马定洲,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委托代理人:郭兵,河南省郑平县城关镇菜市街6组6121号。被执行人:青海碱业旺尕秀煤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旺尕秀煤矿。法定代表人:卢航山,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定洲与被执行人青海碱业旺尕秀煤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定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青海碱业旺尕秀煤矿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产���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本院认为,为保护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马定洲与被执行人青海碱业旺尕秀煤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那 亮审判员 邵凤娟审判员 董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