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福达、赵洪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达,赵洪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张福达,男,1938年7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洪轩,男,1958年4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达与被执行人赵洪轩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10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