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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丰云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394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山西省芮城县,现住太原市。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申建军,山西新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丰云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晋0105刑初6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丰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会见当事人等,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丰云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QQ等方式与山东省济南市非法从事二类疫苗销售的庞红卫(另案处理)联系,从庞红卫处多次购买水痘减毒活疫苗、口服轮状病毒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等数十种二类疫苗,总价值达1396927元。后李丰云将这些疫苗分别转卖到山西省太原市、运城市等地,非法获利约30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李丰云于2016年3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原判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证人李某1、池某、李某2、郭某、王某1、周某1、马某、李某3、刘某、贾某、王某2、周某2、常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庞红卫与李丰云的QQ聊天记录、照片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关于庞红卫疫苗经营账本整理的情况说明、账目明细、账本照片、银行流水、货运信息照片,同案犯庞红卫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李丰云的供述等。原判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丰云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139692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侦查机关没有向被告人交代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以及被告人构成自首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主动到案后,侦查人员依法告知了其相关权利义务;被告人仅供述了其部分犯罪事实,未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直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才供述了其罪行,其自首依法不能成立。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丰云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丰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丰云违法所得三万元,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的上诉意见是:原判据以定案的庞某的账本有重复记录的情况,上诉人实际购买的疫苗数量应为2万余支,金额仅为六七十万元。上诉人在第一次讯问时侦查人员没有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也未让其阅读,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上诉人法律意识淡漠,自愿认罪,无前科,且是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原审判决应对涉案疫苗数额和金额进行专业统计和鉴定。同案庞某、孙某等量刑低于上诉人,为体现均衡量刑。上诉人有协助抓捕嫌疑人的情节,具有立功表现。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以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在没有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QQ等方式与山东省济南市非法从事二类疫苗销售的庞红卫(另案处理)联系,从庞红卫处多次购买水痘减毒活疫苗、口服轮状病毒疫苗、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等数十种二类疫苗,总价值达1396927元。后李丰云将这些疫苗分别转卖到山西省太原市、运城市等地,非法获利约30000余元。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的犯罪活动被依法查处后,原审被告人(上诉人)李丰云迫于压力,于2016年3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丰云于2016年3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证人李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2月起我在大连沃顿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上班,推销疫苗业务。我在太原应聘找工作时认识了李丰云,他当时在艾思健康医药有限公司当业务员,我没有和他购买过疫苗。大约在2012年左右我给他引荐过大同市616厂卫生院销售过疫苗,至于他销售的是什么疫苗我不清楚,销售了多少我也不清楚,我只是给他收过几次货款,我做的业务都是带手续的(资质、发票),李丰云给616厂卫生院的疫苗都是不带手续的,这种不带手续的业务都是自己联系的私活,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要自己垫资买货然后卖给客户。我没有资金,另外,我们公司的疫苗都是进口的,价格高,没有他们要的药品,所以我就把这个关系介绍给李丰云了。因为卫生院不方便用账户给李丰云打款结算,用的是现金结算,李丰云在太原不方便取钱,所以我就给他取钱。我给他结过两三次货款,一共结了15000元左右,时间久了记不准确了。账款是616卫生院纪华丰院长给的我钱,他没有给过我报酬。3、证人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从2015年1月份我全面负责防保科工作,以前是纪华丰负责。从2015年1月我接手工作后开展了接种二类疫苗的工作,纪华丰于2014年12月20日突发疾病去世,我们接种的二类疫苗都是从大同市城区疾控中心领药,没有从其他地方进货。每次都是用专业的疫苗冷藏箱去取货。防保科接种的二类疫苗有水痘疫苗、23价肺炎疫苗、口服轮状疫苗等,接种人群都有登记。我院有接种二类疫苗的资质。4、证人李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平定县疾控中心担任疫苗科科长时,在2014年前半年,私自采购过几次疫苗,具体记不清了,送货是李丰云开小轿车送的,也有托运的,李丰云给我销售过口服轮状减毒活疫苗10来支、狂犬疫苗100来支、水痘疫苗20来支、HIB流感疫苗40来支,总共价值3万多元,我除了给康复医院出库口服轮状减毒活疫苗几支后,剩下的水痘和狂犬疫苗我自己利用单位的门诊处打出了一部分,剩余的我都销毁了。轮状疫苗价钱我记不清了,出库单上有价钱,水痘疫苗一支是120-160元左右,狂犬疫苗一份260元,每份5支,每个人接种需要1份5支。通过销售这些疫苗我获取的利润大约有10000元左右。我把进回来的轮状疫苗放到平定县疾控中心我办公室冰箱里。后来安排保管出售到平定县康复医院,当时出了多少记不清了。后来出了事,我存着的疫苗被县食药监局扣走了。2014年5月份康复医院出事后,平定县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从我办公室冰箱扣走2、3支轮状疫苗,当时食药监局还给单位开过扣押清单。当时只扣走了轮状疫苗,因为轮状疫苗的电子监管码破损了,其他水痘疫苗等监管码齐全,后来我把其他疫苗在我们单位后院的焚烧炉都销毁了。我在平定县分两次当面给了李丰云100**元左右,李丰云给我的货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是以我们单位对外的价格销售给外面的人的,我获利不到10000元左右。我都是以我单位名义销售疫苗的。5、证人郭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陵川县崇文镇卫生院担任院长助理,具体负责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相关工作。我和李丰云是在2013年年初认识的,当时我在卫生院一楼公卫科办公室上班,李丰云来我单位推销疫苗,并说他是一个什么公司的经理。他拿出一份公司的函还有冷链手续让我看了一下,说他们公司经营的有几种二类疫苗,如果有需要的话就和他联系,然后他就走了。2013年3月份的一天,我们科没有二类疫苗,二类疫苗短缺,陵川县疾控中心也没有二类疫苗,我就想起了李丰云。我在电话里问有没有水痘、HIB疫苗,李丰云说有,说水痘疫苗一支65元,HIB疫苗一支42元,我说各发20支,全部用完以后再付款,李丰云当时也同意了。过了1-2天,李丰云就通过太原到陵川的客车给我把疫苗发了过来。后来我单位短缺二类疫苗的时候,我就给李丰云打电话,每次购买的时候都是先把上次购买疫苗的钱给李丰云打到银行卡上,然后李丰云才给发这次的疫苗。在2013年至2014年两年时间,每年购买5-6次左右,每次也就是5-6千元左右,大概购买过12、13次左右,购买金额大概有5、6万元左右。我每次在陵川县工商银行给李丰云现金汇款,银行卡的账户是李丰云妻子周某2,银行卡号记不清了。每次李丰云在太原市建南汽车站让太原往陵川的客车发货,把我的联系电话写在货箱上,客车到了陵川给我打电话去车站取货。货物的运输费都是李丰云出,我和李丰云就见过一次,后来都是电话联系的。我们医院是正规的接种疫苗单位,有接种资质,崇文镇5个社区的卫生室都是来崇文镇卫生院领取疫苗。我院接种一类疫苗有记录台账,接种二类疫苗我们卫生院没有相关记录台账,来接种人的接种证上有记录。我在李丰云处购买的疫苗都在卫生院和卫生室接种完了,现在没有了。6、证人王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阳城县西关村卫生所所长,我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山西省儿童预防接种门诊证件等。我大概是2010年10月在太原参加药品交易会和李丰云认识的,当时李丰云说自己是北京市爱施康医疗科技公司的业务员,可以向我们提供疫苗,说以后有什么业务可以联系他,他还给我留了他的手机号码。因为当时市场上白蛋白注射液、丙种球蛋白注射液、免疫球蛋白注射液这几种药品不好买,我的一些朋友以及所里的XX、李娟娟、周某1、晋双霞等员工让我给他们捎一些这几种药品,他们想给家里的老人用一些,我就和李丰云联系。他说有这些药品,我问他这些药品是否正规,他说正规,我又问他有没有相关的票据,他说有,但你是个人购买就不开具票据了。就这样,我2013年5、6月开始通过李丰云陆续购买了90多瓶白蛋白注射液、丙种球蛋白注射液、免疫球蛋白注射液等药品,在2014年6月27日通过我的工商银行账户×××向李丰云妻子周某2的工商银行账户×××付款51989元。7、证人周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阳城县凤城镇西关村卫生所的医生,大概是2011年或2012年,李丰云来过我们西关卫生所,王某1所长介绍我们认识的,后来我们就没有联系过。李丰云妻子周某2分别在2013年5月30日、2013年7月5日、2013年10月13日向我发过货,收件人是”周”,货物品名为”药”,这三批货是我和我们所里的同事XX、李娟娟、晋双霞托我们所长王某1给我们捎的货,其中也有我们所长给他朋友捎的,主要是白蛋白注射液、丙种球蛋白注射液、免疫球蛋白注射液这几种药品。因为当时市场上不太好买。具体由我们所长王某1和李丰云联系购买,货发回来后所长通知我去提货。具体什么物流记不清了,是在环城公司对面的汽车站里提的货。我一共买了10支白蛋白注射液,花了4000多元,我是给我婆婆买的,她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我就给她买了一些补补身体,其他人基本上是给家里的病人买的。我们把钱给了我们所长,具体由王某1和李丰云结账,现在药品都用完了。另外,李丰云妻子周某2在2013年5月3日向我发过一次货,当时可能是”五一”期间放假,我不在卫生所,就让马某收过一次货,具体记不清了。应该还是我和卫生所的同事XX、李娟娟、晋双霞或者我们所长王某1的朋友,托我们所长王某1给购买的白蛋白注射液、丙种球蛋白注射液、免疫球蛋白注射液等药品。这些个人购买的药品,不论是不是我买的,回来后一般都是我去提货。具体药品名称、数量记不清了,这批货是马某代我收的。8、证人马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5月3日我收的那件货应该是发给周某1的,货发到阳城的那天正好是我值班,周某1打电话让我去县长途汽车站帮她收的货,叫我去帮她拿回卫生所。我就去县长途汽车站给她收了货,并拿回西关卫生所,我记得好像是一个纸箱包装,具体里面是什么东西我就不知道了,是太原到阳城的大巴给捎回来的,具体大巴的车牌号、司机我都记不得了。9、证人李某3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高平市野川卫生所工作,主要负责公共卫生,公共卫生包括妇幼、慢性病管理、计划免疫这三大块内容,计划免疫主要是说预防传染病、疫苗接种等。2003年开始到现在都是我一个人负责疫苗的采购工作。疫苗分为两种,一种是一类疫苗,这是国家免费发放的,在高平市疾控中心领取;二类疫苗是自费疫苗,需要自己采购,我主要是在高平市疾控中心采购,另外我也在一个叫李丰云的太原人手里买过,买的是狂犬疫苗、水痘疫苗、流感疫苗。我在他那买过2、3年疫苗,2014年底的时候,我就没有再从他那买过。李丰云那的疫苗便宜,每年买7、8次,三年估计买了20次左右。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我从李丰云处购买疫苗有时候去银行给他现金汇款,都是他先发货,用完后报下次货的时候给他付上次的款。我给李丰云的工商银行卡转账,卡号记不清了,户主好像是李丰云。李丰云每次是通过物流运送的方式给我发到高平,然后我去取回来。每次发过来的疫苗都是密封包装,里面有冰块包裹着疫苗,温度能达到。拿到疫苗后我都放回卫生院冰柜里了,在疾控中心采购的疫苗在一块放着。买的疫苗我都给野川镇辖区的老百姓使用了,我纯利润挣了2、3万块钱。我没有向李丰云要过合法的手续,每次来货的时候里面也有疫苗合格证。我也对比过,与从疾控中心购买的疫苗,批号都差不多、厂家都一样,我想的没有问题。中间有一次网上说过疫苗的事情,我有点担心,还问过李丰云他的疫苗没事吧,他说没事。李丰云也没有要我提供野川卫生院的手续。10、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高平市河西卫生院防保科科长,主要负责公共卫生,公共卫生包括免疫规划、传染病、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儿童体检、孕妇管理等内容,免疫规划主要是疫苗接种工作。疫苗接种和采购都是我一个人负责。我主要是在高平市疾控中心采购,另外我也在一个叫李丰云的太原人手里买过。李丰云是卖二类疫苗的,后来看新闻发现山东那边疫苗出问题了,全国开始查疫苗了。我知道从李丰云这进的疫苗不是走正常渠道来的,于是在前两个月我把那张手机卡销毁了,没有他电话了。从李丰云那购买疫苗不开发票,没有销售疫苗资质,后来我也没有和他要过。我在李丰云那买过水痘疫苗、B感疫苗、23价肺炎疫苗、狂犬疫苗、口服轮状疫苗。我是2012年前后认识李丰云的。当时李丰云到河西卫生院找到我,介绍他是什么公司的业务员,经营各种二类疫苗。后来有一次我在市疾控中心进疫苗的时候,有一种疫苗一直没货,我就联系了李丰云,这样我就开始从李丰云手里买疫苗了。因为李丰云那的疫苗便宜,我自己进上能多挣点钱。开始问他买疫苗的时候,我问过疫苗质量的问题,他说疫苗肯定都是从正儿八经的厂家进的,没有问题。我也和他提过资质的事情,他说有资质,但是要资质手续的话,他也和我要卫生院的手续,比较麻烦。如果他要卫生院的手续,我就要和领导汇报,自己就不能当这个家,也不能保证我的利润了,这样我就没有和他要手续。从李丰云那进的疫苗每支要比疾控中心的便宜20元左右。我买他的疫苗是去银行给他汇款,现金汇款,都是他先发货,用完后给他款,然后再进下次的货,付款也是他追的紧我才给他汇款。他是信用社的卡,户主是李丰云,每次都是他发卡号,我给他汇过去。我今年最后一次给他汇款在河西信用社,汇了26000多元,其中有21000多元的疫苗款和5000元我借他的钱。李丰云每次通过物流运送的方式给我发到高平,然后我去取回来,有时候他也给我送过来,但是很少。一直是个三毛物流的,在北城办冯庄村村口,我在那取货的时候不用自己的名字,每次签字我都是写”王云”的名字,留的电话是131XX****XX,”王云”是我自己编的名字,编假名是怕以后查住我。每次发过来的疫苗都是密封包装,里面有冰块包裹,温度都能达到。拿到疫苗后我都放回卫生院冰柜了,和在疾控中心采购的疫苗在一块放着。我现在没有从他那里购买的疫苗了,最后剩了10支23价肺炎,今年过完年我扔到卫生院的锅炉里销毁了。我所购的疫苗用于河西镇居民,用了差不多有1000支,纯利润有10000多元。11、证人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在太谷县北洸乡北洸村卫生所工作。我记得是2013年让我儿子代购的保健品是水痘疫苗,最多10支,到底是10支还是5支记不清了。2013年秋天,我和一个到我卫生所推销药品的人闲聊的时候我说能不能便宜买上水痘疫苗,有几个亲戚自己用,那人说能帮我联系上,每支80元左右,通过长途公交捎货、收货、付款。因为我儿子在县城上班,我就给这人报了我儿子的姓名和手机号,隔了3、5天,我儿子给我打电话说我买的货到了,让我到太谷车站去取,我就去汽车站后边向一个捎货的人取了货,并给这人付了800元现金,我记得每支是80元,要是到县防疫站购买得花150元,自己家里人用,想便宜点,就从外面图便宜买了。12、证人王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和李丰云是同学。2013年我们大同医专的同学聚会的时候,我和李丰云闲聊的时候他了解到我要给家人注射流感疫苗,但是从防疫部门购买的话,价格比较贵,他说他能帮我便宜买到,我就说那先给我弄7、8支。大概2013年8、9月份,他和我电话联系说他通过货运物流给我发到太谷,让我去取一下,我取了以后隔了有半个月李丰云正好到太谷范村游玩,我陪他的时候就顺便把疫苗款付给他了。第二次是2014年8、9月份他又通过物流给我寄了一次,这次好像是4支,我记得是我给他通过银行卡转账的,他的银行卡是工行的。两次的价格不一样,我记的每支的价格是25-30元,从防疫部门买的话好像每支是60元左右。这12支流感疫苗都给我父母、岳母等亲戚用了,因为我是学医的,都是我给他们注射的。13、证人周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我是李丰云的妻子。李丰云用过我的×××这张卡。平时我不用这个银行卡,我的烟酒店走账用的也是这张卡。我不知道李丰云经营疫苗的事。14、证人常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我2013年4、5月在太原市长途汽车站货运部行包房认识了李丰云,只是因为业务关系。最后一次见李丰云是2015年11月左右,也是在货运部。李丰云在货运部以提货为主,发货很少,他说是提药品,我看不到里面的东西,外包是编织袋,里面是泡沫箱、冰袋,再里面纸箱,纸箱就看不到里面了。我们将货交给李丰云,李丰云取货,有时候他把外包拆了取上纸箱就走了,我不知道里面是什么。只知道药是从山东济南发来的,偶尔也有从武汉发来的。李丰云20**年4、5月到2015年11月差不多三天取一次货,有时取1、2箱,有时取2、3箱。李丰云取货是由山东济南兔兔货运部将货物通过大巴车托运到我们汽车站行包房,由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货主带身份证来取货。李丰云也给大同发过货,不过很少发货,电脑记账,一月销毁一次,现在没有记录了。1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李丰云家并扣押了发票记账联、存根联56张、U盘1个、工商银行卡2张、晋城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2张、光大银行卡1张、农信信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银行卡1张、笔记本2个。16、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调取的庞红卫与李丰云的QQ聊天记录、照片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二人进行疫苗交易及沟通的事实。17、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向李丰云、周某2及山西峰瑞康健商贸有限公司发放过《药品经营许可证》。18、山西峰瑞康健商贸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登记证实,该公司由李丰云、周某2二人成立。19、辨认笔录证实,李某3、王陆儿、刘某、常丽娜辨认出李丰云。李丰云辨认出郭某、李春新、李某2、王宏峰、李某1、张波、潘建斌。20、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关于庞红卫疫苗经营账本整理的情况说明、账目明细、账本照片、银行流水、货运信息照片证实,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对山东济南警方提供的电子物证进行梳理时,发现庞红卫经营疫苗大部分都有记载,对疫苗的种类、有效期、何人订购、订购时间、数量、单价、总价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记录,并且对部分疫苗销售回款情况也用红笔做了专门的标注。用于记录其疫苗经营的笔记本有27本,多达700多页,经过仔细甄别,涉及李丰云的记录有67页,根据先后顺序,逐一复印,装订成册。证实李丰云向庞红卫购买45000余支疫苗及支付疫苗款1396927元的事实。21、同案犯庞红卫的供述证实,2009年4月,我因非法销售人用疫苗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被判刑后,我一直赋闲在家,中间也帮别人打工,由于我女儿上大学生活开销大,我的经济压力较大,我原来倒卖疫苗认识一些朋友,而且倒卖疫苗挣钱多点,于是我就重操旧业。从2014年3月份开始继续非法倒卖人用疫苗,先低价购进疫苗,然后再加价卖出去。我原来干过这行,掌握一些销售疫苗的医药公司的信息,我就和他们联系购买疫苗,这些公司有泰安实杰医药公司、长沙永平医药公司、广州健兰医药公司等。我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我在济南凤凰山路毛巾厂院内租了两间房子,作为仓库存放疫苗,我从菏泽老家雇了一个小伙子陈鹏给我从物流接药和通过物流发药。我平时去的少,我女儿孙琦去的多点。谁要货谁给我打电话(186XX****XX)我把信息记录下来,我根据要货的信息打电话进货,卖给我货的人通过传真机把物流发货单传给我,我们就把物流发货单复印一份。要的这些货第二天发到济南,第二天我或者孙琦再拿着从我们这买货的信息和卖给我货的人发给我的物流发货单复印件去仓库。然后把物流发货单复印件给陈鹏,陈鹏负责去物流把药拉到仓库,我或者孙琦根据向我们要货的信息,进行包装打包。因为陈鹏不认识这些药,我或者孙琦就把这些不同品种的药装到纸盒里然后放到泡沫箱子里,配上冰袋,陈鹏就帮着包装,然后由我或者孙琦填好物流发货单,由陈鹏拉着这些药带着物流单去物流发货。我从广州进流感疫苗,从长沙进水痘疫苗,从河北保定进乙肝疫苗和乙型脑膜炎疫苗,从泰安进乙肝疫苗,从郑州进狂犬疫苗等。我的药卖到了潍坊、郑州、东平、南昌、保定、太原等地,有医院、公司、个人门诊、防疫站等。在我仓库里发现的疫苗大约30多万元。我给全国各地好多人销售过疫苗,山西的有李丰云、吉运超、张维民等。李丰云,男,手机号153XXXX****,我是通过兔兔快运给他发货,他往我工行×××的卡号打钱结账,有帐证材料及银行往来可以佐证,具体数字记不清了。22、关于协查疫苗生产、销售有关情况的复函证实了庞红卫所销售的疫苗的来源。23、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实,庞红卫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查处的事实。24、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报告证实,李丰云非法经营疫苗案的受案情况及侦查情况。被告人李丰云于2016年3月22日主动到案后,仅交代了其少部分犯罪事实,未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组织专案组进行了大量工作,向山东警方调取庞红卫的账证材料、调取相关物流信息及银行流水信息等。在2016年4月8日提审李丰云时,李丰云才如实交代了其向庞红卫购买139万余元疫苗以及销售疫苗的犯罪事实。25、被告人李丰云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庞卫红,女,约40多岁,山东人。本人没见过,手机号及QQ号没记住,网名好像是”往事随风”,我们是通过QQ认识的。我和庞红卫最早是2012年年底左右开始疫苗交易的,最后的时间是2015年4月下旬,疫苗款已全部结清。每次都是我给庞红卫银行打款。刚开始交易时,我先问庞红卫有没有疫苗,她说有后,我们确定价格和数量,我先汇钱给庞红卫,然后考虑再发货。后来我们交易多了,我就是先打电话问庞红卫要货,积累一段时间后,我再给庞红卫结算。有时也是庞红卫通过电话或QQ上问我催款,我给她结算。我印象中庞红卫主要是一张银行卡,我主要通过周某24096尾数的银行卡给庞红卫汇款,没有现金交易过。涉及疫苗交易的名单中标号的有李某2、王山峰、张波、郭某,没有标号的是蒋忠、忻州的武大夫、稷山的黄来锁。那名单上的人有的是我朋友,那标注的”二小””老鸿运””天和旺”都是物流的名称,电话都是他们本人的电话。根据你们警方给我出示的庞红卫记录的电子照片、账本照片等整理的67页材料,我认为庞红卫做的记录账本确实比较细,都是真实的。我比照了和庞红卫的银行卡的汇款记录,每笔都能对上,我认可庞红卫记录的账本。我给庞红卫的三张银行卡汇过钱,但主要是尾数4132的银行卡,其他两张应该是庞红卫给我发过来卡号,我就直接汇了。这些记录中有我熟悉的地方,上次警方给我出示过我和庞红卫的QQ聊天记录,里面发过对账图片,就是里面记载的。我从庞红卫处主要购买的疫苗种类有水痘、口轮、HIB、乙免、流脑等,大概的支数就是庞红卫记录的4万多支吧。我从庞红卫处用于购买疫苗的金额,因为时间长了,没有做过统计,大约是150万到160万左右。我4096的银行卡给庞红卫三张银行卡汇款记录大约是139万多。这笔钱可能是庞红卫有时给我发来疫苗我的下线不要了,我就把货退了,这里面可能会出现一部分误差;还有可能就是我用现金给庞红卫汇过一部分钱,具体数额就不清楚了,不排除用别的卡汇过。后来我都是先要货,后打钱,有时退了货,我不结算就行。至于退的货价值多少,我没有统计过。我除了从庞红卫处购买疫苗,没有在其他地方买过。我从庞红卫处购买疫苗主要是销售到山西几个地级市,如长治、运城、大同、阳泉等地。都是个人问我要的疫苗,这些人我基本上都认识,大多数都是我以前干医药代表时跑市场认识的。我销售疫苗的具体下线,晋城郭某、张波购买过,郭某大概问我要过6、7万左右的疫苗,大多涉及水痘、HIB、肺炎、口轮这几种。大约是集中在2014年和2013年这两年。主要还是2014年的多一点,次数我记不清了,大约都要100支左右的疫苗。我给郭某发货主要是通过物流,大多数是在建南汽车站发的。发货人是我的名字和我的电话186XX****XX,收货人郭某或简称”郭”,电话是他的电话。我从郭某这里大概获利2、3千元左右。获利的钱都用于生活开销了。郭某跟我结算主要通过银行汇款,汇的主要是周某24096的银行卡。张波大约跟我拿过10万左右的疫苗,涉及的种类和郭某差不多,集中在2014年左右,次数大约有7、8次,每次要的有1万元左右的疫苗。我给张波发货跟陵川差不多,也是在建南汽车站发货,收货人是张波的名字,收货电话是张波的电话,发货人的信息还是我的名字和电话。我和张波的结算一部分是现金结算的,一部分是通过4096的工行卡汇款的,大概各占一半。现金结算都是我去沁水时张波给我现金,张波是防疫站的工作人员。阳泉主要是李某2跟我购买疫苗,也是集中在2014年和他交易了20万左右的疫苗,种类也是那几种,口轮、水痘、HIB等,一般是通过建南汽车站去阳泉的大巴车带货,或是我开车亲自送货,大概是各占一半。主要结算方式是现金,印象中她应该还给我尾号303信用社的一张银行卡汇过钱,具体金额忘了。李某2是平定县疾控中心的。在运城和我主要交易的是潘建斌,涉及的金额大约是50万左右,结算方式都是通过现金。主要集中在2014年左右,他打电话问我要疫苗,我问庞红卫要货后就从太原开车过去,也有时候通过物流送,收货人是潘建斌的姓名和电话。在大同和我交易的主要是李某1,主要集中在2014年,通过迎泽大街的汽车站给李某1送疫苗,结算方式都是现金,李某1每次给我打电话要货数量不等,大约总共要了15万元左右的疫苗,种类大多也是口轮、水痘、HIB种类的疫苗。我给李某1发货时,留的是李某1的名字和电话。发货人是我的名字和8801的手机号。在长治和我交易的是王山峰,也是集中在2014年,王山峰通过电话联系我,和我买过大约20万元的疫苗,种类也是常规的几种,如口轮、水痘、乙免等,我是通过老鸿运给他发货,主要结算方式是物流代收,也可能往我尾号4096的工行卡打过钱。发货人留的是我的名字和电话,收货人写的是他的名字和他的电话。我销售疫苗的获利跨度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八的加价,平均下来加价大约是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之间。我一共获利大约7、8万,但是我实际获利大约3、4万,因为还有客户欠我部分货款,李某2欠我大约3万元左右,李某1大约欠不到2万元。我获利的钱用于生活开支了。所有从庞红卫处购买的疫苗都销售完了。26、被告人李丰云的户籍材料,证实了李丰云的身份情况。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提出”原判据以定案的庞某的账本有重复记录的情况,上诉人实际购买的疫苗数量应为2万余支,金额仅为六七十万元”的上诉意见,经查,山东济南警方在侦破庞红卫非法经营疫苗案中,查获了庞红卫经营疫苗过程中本人记录的账本,该账本对疫苗的种类、有效期、何人订购、订购时间、数量、单价、总价等账目流水作出了详细记录,经公安人员甄别,在总计27本,多达700多页的经营记录本中,涉及李丰云的记录有67页。经审查,确发现封皮标记为”疫苗经营账本015”中有关李丰云购买疫苗的记录内容,与封皮标记为”疫苗经营账本003””疫苗经营账本020””疫苗经营账本023”中对李丰云购买疫苗的部分记录一致。如”疫苗经营账本015”记录2015年2月26日,李丰云购买疫苗记录为:6月民海hib200支、兰州hib50支、11月全祈100支。上述记录内容与”疫苗经营账本023”中记录的2015年2月26日,李丰云购买疫苗的记录完全一致。但侦查机关根据庞红卫疫苗经营账本整理的《李丰云从庞红卫处购买疫苗明细》显示,李丰云20**年2月26日购买的疫苗为”6月民海hib200支、兰州hib50支、11月全祈100支”,并未做重复统计。其余的记录统计均与上述相同,不存在重复统计的情况。在价款统计方面,,侦查人员根据庞红卫的账本中记载的销售情况、清帐情况,与查获的李丰云用于疫苗购销的银行卡流水账目情况进行总价统计。如”疫苗经营账本019”记录李丰云5月11日向庞红卫的尾号4132银行卡汇款115134元,查获的李丰云银行卡流水账目的记录与上述完全吻合,其余统计记录亦与上述相同。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上诉人李丰云非法经营疫苗的数量和价值是依据客观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情况作出,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的上诉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应对涉案疫苗数额和金额进行专业统计和鉴定”的意见,经查,对本案涉案疫苗数额和价值的统计,并非只有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才能从事的专业活动,相关专业统计或鉴定,不是必要的法定程序,亦非定案的关键证据,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亦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所提”在第一次讯问时侦查人员没有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也未让其阅读,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的意见,经查,案卷证据材料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于2016年3月22日所作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录了公安人员向其告知权利、义务的内容,笔录后所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落款处有李丰云的亲笔签名,故所提上述意见无事实根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及其辩护人所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成立投案自首,应当在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接受公安人员的首次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在第一次讯问时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罪行,故原判认定其不构成自首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均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原判未体现量刑均衡以及上诉人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归案后交待了其下线人员非法经营疫苗的犯罪事实以及通讯方式和藏身地址等信息,均属法定如实供述的范围,不属于立功情节。本案同案犯庞红卫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庞红卫有期徒刑15年,原判根据李丰云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结合其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和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无不当。故上述意见亦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所提”上诉人法律意识淡漠,自愿认罪,无前科,且是初犯、偶犯,应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了上述情节,本院不作重复评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丰云非法经营国家二类疫苗,数额达139692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仑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晋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