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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军与张延友、段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张延友,段广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697号原告:陈军,男,1979年12月28日生,个体户,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张延友,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段广燕,女,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陈军与被告张延友、段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军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判员  沈安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