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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林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446号罪犯杨林,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鄱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少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燕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