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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成松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535号罪犯黄成松,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绥宁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丽莲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成松犯抢劫、抢夺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2015)洪少刑执字第507号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成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违法所得未退赔给被害人。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成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违法所得未退赔,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成松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