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兴宇与被执行人王鲜花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宇,王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宇,男,汉族,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鲜花,女,汉族,1959年11月2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宇与被执行人王鲜花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建同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健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