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9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高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高立丽,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9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滁州市清流路296号,法定代表人:汤震,机构代码:91341100152623362X(1-3)。被执行人:高立丽,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37岁,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海,男,1979年5月3日出生,38岁,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高立丽、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立丽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立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941.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