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行、唐小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建行,唐小霞,葛建州,刘书玲,吴广,张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27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行。被执行人唐小霞。被执行人葛建州。被执行人刘书玲。被执行人吴广。被执行人张小凤。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双商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