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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行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铜陵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铜陵市环境保护局,铜陵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行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姚贵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珺,该局公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倪玉平,铜陵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孙习军,法制办科长。上诉人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市环境保护局、铜陵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行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铜陵市环境保护局、铜陵市人民政府协商达成共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庄女审判员  陈 晶审判员  戴瑞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