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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与临沧幸福养牛专业合作社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临沧幸福养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146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波,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号。被执行人临沧幸福养牛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伟,男,该公司理事长。住所地:云县幸福镇高原特色农业循环经济园*#楼。委托代理人刘守斌,男,临沧幸福养牛专业合作社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幸福养牛专业合作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954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沧幸福养牛专业合作社2017年6月2日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临沧幸福养牛专业合作社所欠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保险费116800元分三次付清,2017年9月30日前付368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40000元,2017年12月20日前付4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0922执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张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