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家支行申请执行蒋国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家支行,蒋国彦,陈书军,赵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家支行,住址中牟县。被执行人蒋国彦,男,生于1961年1月3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陈书军,男,生于1971年10月5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赵昆山,男,生于1969年4月4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家支行申请执行蒋国彦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刁家支行自愿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9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