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俊峰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阳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刑初206号自诉人宜阳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宜东新区迎宾大道1号城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76831938915.法定代表人刘志华,执行董事。被告人董俊峰,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自诉人宜阳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指控被告人董俊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30日,自诉人宜阳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董俊峰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俊峰在判决宣告前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宜阳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卫 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