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622号罪犯李平,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平犯抢劫罪(累犯),���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赵某、陈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巍、万颖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李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存在与他犯互殴被扣分情形。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亦未退缴违法所得。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与他犯互殴,违反监规,亦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