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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1800号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团结西路东方明珠A区2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系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平罗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现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王某某已经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罗县德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永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