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709-1、37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管华、朱树军与苏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华,朱树军,苏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709-1、3720-1号申请执行人管华,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朱树军,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苏冬冬,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管华、朱树军与苏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民字第21387、21386号公证债权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苏冬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管华、朱树军分别依据(2015)郑黄证执字第3014、301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冬冬银行存款4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