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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王伟,苗慧,王增田,杨花留,张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14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苗慧,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增田,男,195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花留,女,195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胜荣,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1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王伟、苗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9月24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8%计算;2013年9月25日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原年利率7.8%上浮30%计算),被执行人张胜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王增田、杨花留对被执行人王伟、苗慧的上述债务以抵押物承担担保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379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22640元由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本院依法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予以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申请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2124770元接受流拍房产抵偿本案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24700元,剩余借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百度“”